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73號聲 請 人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戊○○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庚○○ 乙○○ 之4 甲○○ 丙○○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相對人「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