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得意典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七十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七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二十萬四千九百八十四元 合 計 二十萬四千九百八十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七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