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13號聲 請 人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用與提存書相同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