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15號聲 請 人 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38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600元 於95年11月16日及96年1月8日登報 合 計 1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