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7號聲 請 人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相 對 人 鼎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兒童交通博物館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4505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26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零捌佰元 合 計 貳萬零捌佰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