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03號聲 請 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請求,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