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77號聲 請 人 韓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仲凱即坤特實業社及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發給假扣押民事裁定 (93年度裁全字第6831號) 在案,復經聲請人向該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該院發給95年度裁全聲字第428號裁定,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3 款之規定,催告相對人行使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詎應送達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均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