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29號聲 請 人 國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原住廣東省 相 對 人 佑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甲○○○○○○○○○○○○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下稱佑瑩製造廠)及佑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陽公司)於民國94年9月至95年2月間陸續向聲請人訂購電子原料,累積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522,081元,詎相對人佑瑩 製造廠及佑陽公司迄未給付,聲請人多次催討未獲置理,嗣聲請人為擔保假扣押,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522號民事裁定,提存面額共250萬元之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 期存單,及現金1萬元,共計251萬元,就相對人佑瑩製造廠及佑陽公司對第三人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華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債權,聲請假執行,執行未果,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佑瑩製造廠及佑陽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僅相對人佑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收受,其餘存證信函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除相對人佑瑩製造廠,因其法定代理人原址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提存書、囑託執行函、執行命令、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件影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掛號回件收執、公證書、存證信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佑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通知函信封,其上已載明收件人為丙○○,已合法收受送達,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