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37號聲 請 人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富邦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回執等件為證,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