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056號聲 請 人 弘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恒昌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零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303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271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50,781元 第三審律師酬金 30,000元 合 計 80,78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