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9號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科威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樓 相 對 人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及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9, 8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7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9,800元 合 計 9,8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