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 告 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98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6,7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