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公司董監事姓名登記等事件,經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