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