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羅花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306.39+17.53+126.91+10.89) x150=69,25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