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64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揚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