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肆萬零伍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