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