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萬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玖萬捌仟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