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32號原 告 甲○○ 被 告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職員福利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壹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又本件經向民事執行處調閱執行卷(95年執字第59010號)以供 查核訴訟標的金額之用,該執行卷顯示已經執行終結退回原繳債權憑證並經債權人(原告)收受在案;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則執行異議之訴已無實益,並供原告參考,就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