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及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