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三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三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