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甲○○、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0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壹拾伍萬陸仟元(計算方式:系爭土地、房屋及車位總售價:4,872,000元 +3,828,000元+1,456,000元=10,1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肆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