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41號原 告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銓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銓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元(見本院96年度促字第38067號卷之聲請支付命令狀第1項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原告尚應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叁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