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 告 永琦華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張玉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3,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惟原告起訴僅繳納 1000元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96年8月14日答詢表一紙附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