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26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