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1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其與被告所簽訂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專案委託經營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權利金而涉訟,而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視為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