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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743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九十六年八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優仕空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優仕公司)邀同訴外人楊意亮及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96年11月4日,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2.14%(遲延時年息為7.29%),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若未依約清償,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訴外人優仕公司自96年1月4日起即未按約定條件分期攤還,尚欠原告本金549,577元,經屢向訴外人優仕公司催討,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乙○○對原告主張借款、連帶保證之事實及原告請求金額並不爭執,惟抗辯目前並無資力償還債務,故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利率變動表為證,被告乙○○對此亦不爭執,自堪認定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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