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89號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