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10號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義美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訴字第46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關於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共計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