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78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階梯股份有限公司、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五七八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對階梯股份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並未撤回對丙○○之訴訟,然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五七八號判決漏載對被告丙○○部分之判決,故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階梯股份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僅階梯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丙○○並未聲明異議,故丙○○部分支付命令已先行確定,非屬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五七八號判決之範圍,故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