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11號上 訴 人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571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8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