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01號原 告 甲○○ 被 告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職員福利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3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 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