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86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霸保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83,343 元,應繳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5,64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謝梅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