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03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霸保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甲○○、馬宛南及季慶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霸保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2,5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潘惠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