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903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力霸保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以力霸保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霸保泰公司)邀同甲○○、馬宛南及季慶順為向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未依約繳款致全部到期,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嗣力霸保泰公司與甲○○以伊等與原告間之法律關係尚有爭議而聲明異議,原告對力霸保泰公司與甲○○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狀因而視為起訴,故以力霸保泰公司與甲○○為本件被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及訴外人季慶順、馬宛南於民國92年6 月27日出具保證書,保證就被告力霸保泰公司對原告所負現在(包括過去)一切債務於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最高限額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力霸保泰公司於92年7 月11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共5,000,000元,借款 期間、利息、違約金約定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攤還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力霸保泰公司自96年6月起即未償還本息,自應一次全數還款,計欠本金 712,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借據、本票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對本院96年度促字第31173號支付命令 未附理由聲明異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12,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潘惠梅 附表: ┌──────┬─────┬─────┬─────┬─────┬─────────┐ │借款本金 │現欠金額 │借款期間 │計息期間 │ 利 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即計息本│ │ │ (年息) ├─────────┤ │ │金) │ │ │ │期間及利率(年息)│ ├──────┼─────┼─────┼─────┼─────┼─────────┤ │600,000元 │60,000元 │自⒎⒒起│自⒋起│原告基準利│自⒋起至清償日│ ├──────┼─────┤至⒈⒒止│至清償日止│率加年息3 │止,逾期6個月以內 │ │900,000元 │90,000元 │ │ │%(目前為│,按左開利率之1成 │ ├──────┼─────┼─────┤ │7.44% ) │計算,逾期6個月以 │ │600,000元 │90,000元 │自⒎⒘起│ │ │上,超過6個月部分 │ ├──────┼─────┤至⒈⒘止│ │ │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 │ │900,000元 │135,000元 │ │ │ │算。 │ ├──────┼─────┼─────┤ │ │ │ │800,000元 │135,000元 │自⒎起│ │ │ │ ├──────┼─────┤至⒈止│ │ │ │ │1,200,000元 │202,500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