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8號原 告 同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 上列 2人共 同訴訟代理 蘇美玲律師 人 複 代理人 戊○○ 被 告 揚易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46巷6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住同上 人 被 告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56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志賢 住同上 被 告 丙○○ 住同上 上列 4人共 同訴訟代理 黃良池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志賢為被告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後,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丙○○,嗣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96年4 月9 日由丙○○變更為陳志賢,此有被告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志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