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8號原 告 同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 上列 2人共 同訴訟代理 蘇美玲律師 人 複 代理人 戊○○ 被 告 揚易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46巷6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住同上 人 被 告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56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志賢 住同上 被 告 丙○○ 住同上 上列 4人共 同訴訟代理 黃良池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勝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