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361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萬零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約定書第16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智慧家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4 月26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4月27日起至105年4月27日止,分48期償還,利率按年息7.5%固定計付,按月攤還本息。依約定書第4、5條規定,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到期,並應自本金到期日起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成,逾期超過6 個月者照約定利率2 成計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智慧家公司於96年7 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剩餘債務本金4,200,268 元及利息、違約金。被告丙○○、乙○○既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約定書及簡易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