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74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台北租車有限公司 (原名:八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31日上午11時46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