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647號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蔡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王南華即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