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甲○○○○○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894號原 告 甲○○○○○ ○○ MER NSW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登城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