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560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956 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 (下同)5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