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29號原 告 鵬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陳振東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