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65號原 告 丙○○ 丁○○ 己○○ 戊○○ 乙○○ 甲○○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辛○○ 晉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13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