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47號原 告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2萬6,673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萬6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萬9,69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