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85號原 告 丙○○ 被 告 富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裕隆集團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已於民國 96年11月1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