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59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肆拾肆萬零伍佰伍拾伍點零柒元,及按附表一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玖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壹點陸元,及按附表二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二十八條、授信約定書第二十二條、保證書一般條款第五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邀同被告游郁鏘、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約定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美金三百萬元融資額度,供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約定期間內向國外採購物資或支付進口貨款申請原告開發信用狀融墊及申請進口託收項下擔保提貨或借款等循環使用,動用期間自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八月二日止,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分次向原告申請開發信用狀、融墊,每次動用時應檢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暨有關文件,各筆信用狀金額與開狀保證金之差額,與其所發生利息及一切費用,為原告代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外保證付款或墊款之金額,並同意以各該筆信用狀開狀申請書、進口結匯證實書及原告執有之有關文件為債權憑證,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申請開發信用狀時,應按原告規定自行籌款繳存結匯保證金,餘由原告代為墊付,該項由原告墊付之款項,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按實際還款當時原告外匯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臺幣或逕以外匯清償,每筆融資期限自原告或國外代理行付款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均應依照各個授信契據所載利率計付利息,無約定者,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三‧五按月計算,除另有約定外,利息按月支付,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復邀同游郁鏘、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出口押匯約定書。 (二)被告游郁鏘、戊○○並予原告訂立保證契約,保證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二億為限額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約定主債務到期(含喪失期限利益之視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原告得逕向被告游郁鏘、戊○○求償,無須對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行提訴或將其財產、擔保物先予強制執行。 (三)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附表三所示日期執附表三所示信用狀申請融墊及押匯,約定之融墊、押匯金額、清償日、利息均如附表三所示,詎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依約清償,分別積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迄未給付,被告游郁鏘、戊○○為其連帶保證人,爰依兩造間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出口押匯契約、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並分別支付自附表一、二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四)證據:提出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兼到期日通知書、放款帳戶一覽表、歷史利率表、出口押匯約定書、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交易憑證、出口主檔查詢資料為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兼到期日通知書、放款帳戶一覽表、歷史利率表、出口押匯約定書、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交易憑證、出口主檔查詢資料為證,核屬相符,上開證據及數額之真正,並經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當庭辨識後坦認無訛,被告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出口押匯契約、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一: ┌────────┬────────┬────────┐│ 本金(美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伍拾捌萬伍仟肆佰│自民國九十五年十│自民國九十六年六││壹拾玖點貳元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償日止,逾期在六││ │二十三日止,按週│個月以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七‧│年利率百分之0‧││ │六五計算;自民國│九一五,逾期超過││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個月部分,按週││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一‧││ │,按週年利率百分│八三計算。 ││ │之九‧一五計算。│ │├────────┼────────┼────────┤│肆萬壹仟玖佰壹拾│自民國九十六年十│自民國九十六年十││陸點叁柒元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在六││ │率百分之九‧一五│個月以內者,按前││ │計算。 │開利率百分之十,││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分,按前開利率百││ │ │分之二十計算。 │├────────┼────────┼────────┤│捌萬玖仟玖佰零陸│自民國九十六年五│自民國九十六年十││點伍元 │月二十二日起至同│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償日止,逾期在六││ │,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 │之七‧六五計算;│年利率百分之0‧││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九一五,逾期超過││ │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六個月部分,按週││ │償日止,按週年利│年利率百分之一‧││ │率百分之九‧一五│八三計算。 ││ │計算。 │ │├────────┼────────┼────────┤│肆拾貳萬零肆佰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拾捌元 │月二十八日起至同│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清償日止,逾期在││ │止,按週年利率百│六個月以內者,按││ │分之七‧六五計算│週年利率百分之0││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一五,逾期超││ │十一月二十五日起│過六個月部分,按││ │至清償日止,按週│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年利率百分之九‧│‧八三計算。 ││ │一五計算。 │ │├────────┼────────┼────────┤│貳拾伍萬肆仟零陸│自民國九十六年六│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拾伍元 │月二十五日起至同│二月二十三日起至││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清償日止,逾期在││ │止,按週年利率百│六個月以內者,按││ │分之七‧六五計算│週年利率百分之0││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一五,逾期超││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過六個月部分,按││ │至清償日止,按週│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年利率百分之九‧│‧八三計算。 ││ │一五計算。 │ │├────────┼────────┼────────┤│肆萬捌仟捌佰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月二十二日起至同│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 │,按週年利率百分│六個月以內者,按││ │之七‧六五計算;│週年利率百分之0││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九一五,逾期超││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過六個月部分,按││ │清償日止,按週年│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利率百分之九‧一│‧八三計算。 ││ │五計算。 │ │└────────┴────────┴────────┘附表二: ┌────────┬────────┬────────┐│ 本金(美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伍拾叁萬叁仟陸佰│自民國九十六年十│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柒拾壹點陸元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止,逾期在六個月││ │百分之七‧六五計│以內者,按前開利││ │算。 │率百分之十,逾期││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 │二十計算。 │├────────┼────────┼────────┤│肆拾壹萬玖仟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一│自民國九十七年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止,逾期在六個月││ │分之七‧六五計算│以內者,按前開利││ │。 │率百分之十,逾期││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 │二十計算。 │└────────┴────────┴────────┘附表三:信用狀融墊、出口押匯明細 ┌──────┬────┬────┬────┬────┐│ 信用狀號碼 │開狀日期│開狀金額│押匯金額│ 押匯日 ││ │ │(美金)│墊款金額│ 到期日 │├──────┼────┼────┼────┼────┤│6AQQH0000000│95.12.14│585419.2│585419.2│95.12.25││-528 │ │ │585419.2│96.06.23│├──────┼────┼────┼────┼────┤│7AQQH0000000│96.05.15│109755 │109755 │96.05.17││-528 │ │ │109755 │96.11.13│├──────┼────┼────┼────┼────┤│7AQQH0000000│96.05.15│89906.5 │89906.5 │96.05.22││-528 │ │ │ │96.11.18│├──────┼────┼────┼────┼────┤│7AQQH0000000│96.05.24│420448 │420448 │96.05.28││-528 │ │ │420448 │96.11.24│├──────┼────┼────┼────┼────┤│7AQQH0000000│96.06.20│254065 │254065 │96.06.25││-528 │ │ │254065 │96.12.22│├──────┼────┼────┼────┼────┤│7AQQH0000000│96.05.17│48800 │48800 │96.05.23││-528 │ │ │48800 │96.11.20│├──────┼────┼────┼────┼────┤│HZEB/LC/533/│ │ │533671.6│96.05.22││07 │ │ │ │ │├──────┼────┼────┼────┼────┤│HZ/LC/419/07│ │ │419000 │9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