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萬元,應繳裁 判費54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39,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