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裁定正本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蓮女